|
(第
51
篇)
funny
於 2011/11/15 上午 07:45:00
說: |
funny
|
|
|
(第
52
篇)
推這篇
於 2011/11/15 上午 07:47:00
說: |
(第 33 篇) 陽光法案 於 2011/10/10 下午 07:48:00 說:
我支持肚皮你的想法
但是你可以優先把你個人詳細資料公佈嗎?
言論自由保障的關係「也」讓你享受了躲在匿名背後發言的安全感
一旦被你看不順眼的就要被你提告?
當你提供錯誤的人生、投資、價值觀念造成別人身心財物受損時
是否也該向你提告,你覺得這合理嗎?
|
|
|
(第
53
篇)
p
於 2011/12/3 下午 03:08:00
說: |
p
|
|